開證行審單償付和開證申請人付款贖單
償付是指開證行或被指定的償付行向議付行進行付款的行為。開證行收到議付行寄來的單據(jù)后,經(jīng)檢查認為構成相符交單,應將票款償還給議付行。
開證行在向議付行償付后,應立即通知開證申請人付款贖單。開證申請人接到通知后,應立即到開證行檢驗單據(jù),如認為無誤,就應將全部貨款和有關費用向銀行一次付清而贖回單據(jù)。銀行則返還在申請開征時開證人所交的押金和抵押品。此時,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因開立信用證而構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即告結束。
不易獲得
某特定人簽字的單據(jù),或注明貨物配船部位或裝在船艙內(nèi)的貨柜提單、或明確要求FOB可CFR條件下憑保險公司回執(zhí)申請議付,這些對作為受益人的賣方來說根本無法履行或非賣方所能控制。
要求不一
實踐中,賣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雖然信用證表面規(guī)定有利于己方的條件,但有關國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關出單部門的規(guī)定,不允許信用證上的規(guī)定得以實現(xiàn),因此,應預防在先,了解在先,適當時應據(jù)理力爭,刪除有關條款,不應受別國法律的約束。
進口商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證刻意涂改,變更原證的金額,裝船期和受益人名稱,并直接郵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騙取出口貨物,或誘使出口方向其開立信用證,騙取銀行融資。
所謂"偽造信用證詐騙",是指進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以達到騙取賣方大宗出口貨物的目的。
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mào)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guī)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guī)定的條款發(fā)貨,銀行代買方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