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簡稱L/C)支付方式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fā)展、銀行參與國際貿易結算的過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貨款的支 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的貨運單據為條件,避免了預付貨款的風險,因此信用證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進、出口雙方在付款和交貨問題上的矛盾。它已成為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付款方式。
買家也可根據L/C要求銀行給予信貸資助。國際上的買賣動輒幾百萬美元,而且費用很高。要人立即掏錢出來做成買賣的話,即使是大公司也會造成資金緊張,這樣經常就靠銀行貸款。尤其是有些弱小的公司,自己沒有足夠的實力做大的買賣,但與他相熟的銀行往往會給予支持。買家開L/C,只要買家買的貨價值在若干限額以內,就可以到相熟銀行去開L/C,而不需要別的特別擔保。
信用證有效期同晚裝運期的關系
1、裝運期或遲裝運期:即賣方將全部貨物裝上運輸工具或交付給承運人的期限或遲日期。(提單的出單日期即開船日不得遲于信用證上規(guī)定的有效期,若未規(guī)定有效期日期,則裝運日期不得遲于信用證的到期日)
2、到期日:也就是信用證有效期。(承運人即賣方在向銀行提交單據時,不得遲于此日期,因此承運人應在此日期之前將提單交到賣方手中,以便其及時向銀行交單議付。)
3、交單期:即運輸單據出單日期后必須向信用證指定的銀行提交單據要求付款、承兌或議付的特定期限。(信用證中如有規(guī)定,必須在規(guī)定的有效期內交單;如沒有規(guī)定,則遲于運輸單據日期21天內交單;但兩種情況下,單據還不得遲于信用證的到期日提交)
4、雙到期:信用證規(guī)定的遲裝運期和議付到期日為同,或未規(guī)定裝運期限,實踐上稱之為雙到期(原則上信用證的到期日與遲裝運期應有一定的間隔,以便承運人有時間辦理制單、交單、議付等工作,但如果出現雙到期情況,承運人應注意在信用證到期日前提早幾天將貨物裝上運輸工具或交給承運人,以便有足夠的時間制備各種單據、交單和辦理議付等手續(xù)。)
綜上所述,有關信用證有效期的關系是否可以這樣表述:
到期日(有效期)≥交單期,遲裝船期;理想的到期日(有效期)=遲裝船期 +交單期
權利:被拒絕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有權在通知對方后單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絕信用證;交單后若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可直接要求開證申請人付款;收款前若開證申請人破產可停止貨物裝運并自行處理;若開證行倒閉時信用證還未使用可要求開證申請人另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