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guī)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guī)定的條款發(fā)貨,銀行代買方付款。
信用證方式有三個特點:一是信用證不依附于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二是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只要單據(jù)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三是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文件。
信用證的開立形式:1) 信開本(To open by airmail):開證銀行采用印就的信函格式的信用證,開證后以航空郵寄送通知行。2) 電開本(To open by cable):開證銀行使用電傳、傳真、SWIFT等各種電訊方法將信用證條款傳達給通知行。a) 簡電本(Brief cable):開證銀行只通知已經開證,將信用證的主要內容預先告通知行,詳細條款將另郵航寄通知行。簡電本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不能作為交單議付的依據(jù)。b) 全電本(Full cable):開證銀行以電電訊方式開證,把信用證全部條款傳達給通知行。全電本是交單議付的依據(jù)。
受益人。 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貨人。
義務:收到信用證后應及時與合同核對,不符者盡早要求開證行修改或拒絕接受或要求開證申請人指示開證行修改信用證;如接受則發(fā)貨并通知收貨人,備齊單據(jù)在規(guī)定時間向議付行交單議付;對單據(jù)的正確性負責,不符時應執(zhí)行開證行改單指示并仍在信用證規(guī)定期限交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