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的用途
信用證用于國際貿(mào)易,主要用于國際買賣雙方在進行貿(mào)易時的貨款支付。信用證是買方向賣方支付貨款的有效憑證,可以保證賣方收到付款,買方可以地收到貨物。信用證還可以用于國際投資,國際投資者可以通過信用證來獲得資金和財產(chǎn)的保護。
信用證的3個明顯特點
自足文件:信用證獨立于買賣合同存在,銀行在審核單據(jù)時,注重的是信用證本身,而不受合同的制約。這種獨立性確保了付款過程的獨立性和性。
純單據(jù)業(yè)務:信用證采用憑單付款的方式,即只要單據(jù)相符,開證行就應該無條件付款,而不考慮貨物的實際交付。這種特點確保了雙方的權益得到保障,降低了風險。
首要付款責任:信用證作為銀行的擔保文件,開證行對支付承擔首要責任。這使得受益人可以更加有信心地執(zhí)行交付,同時也降低了買方的風險。
從以上特點可以看出,信用證不依附于買賣合同,也不以貨物為準。如果一票出口貨物,與實際訂單不符合,但只要遞交給銀行的單據(jù)與信用證單據(jù)要求相符,受益人同樣可以收到貨款。
遠期信用證:是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的單據(jù)時,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匯票到期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紅條款信用證(RED CLAUSE)信用證:是允許出口商在裝貨交單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貨款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上加列上述條款,通常用紅字打成,故此種信用證稱“紅條款信用證”。
部分信用證部分托收:一筆交易合同有時可能包括兩種不同的支付方式,如部分信用證方式、部分托收方式。即一部分貨款,如果80%由進口商開立信用證,其余20%由出口方在貨物裝運后,同信用證項下的裝船單據(jù),一并委托信用證的議付行通過開證行向進口商托收。信用證部分貨款和托收部分貨款,要分別開立匯票,全套裝船單據(jù)附于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托收項下的為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