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銀行 指信用證上指定付款的銀行,在多數(shù)情況下,付款行就是開證行。 對符合信用證的單據向受益人付款的銀行(可以是開證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另家銀行)。 有權付款或不付款;一經付款,無權向受益人或匯票持有人追索。 保兌行 受開證行委托對信用證以自己名義保證的銀行。 加批“保證兌付”;不可撤消的確定承諾;獨立對信用證負責,憑單付款;付款后只能向開證行索償;若開證行拒付或倒閉,則無權向受益人和議付行追索。 承兌行 指對受益人提交的匯票進行承兌的銀行,亦是付款行。 償付行 指受開證行在信用證上的委托,代開證行向議付行或付款行清償墊款的銀行(又稱清算行)。 只付款不審單;只管償付不管退款;不償付時開證行償付。
受益人 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貨人。 義務:收到信用證后應及時與合同核對,不符者盡早要求開證行修改或拒絕接受或要求開證申請人指示開證行修改信用證;如接受則發(fā)貨并通知收貨人,備齊單據在規(guī)定時間向議付行交單議付;對單據的正確性負責,不符時應執(zhí)行開證行改單指示并仍在信用證規(guī)定期限交單。 權利:被拒絕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有權在通知對方后單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絕信用證;交單后若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可直接要求開證申請人付款;收款前若開證申請人破產可停止貨物裝運并自行處理;若開證行倒閉時信用證還未使用可要求開證申請人另開。
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guī)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guī)定的條款發(fā)貨,銀行代買方付款。
在國際貿易活動,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后,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fā)貨;賣方也擔心在發(fā)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后買方不付款。因此需要兩家銀行作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yè)信用。銀行在這一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