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付銀行 指愿意買入受益人交來跟單匯票的銀行。 根據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保證和受益人的請求,按信用證規(guī)定對受益人交付的跟單匯票墊款或貼現(xiàn),并向信用證規(guī)定的付款行索償的銀行(又稱購票行、押匯行和貼現(xiàn)行;一般就是通知行;有限定議付和自由議付)。 義務:嚴格審單;墊付或貼現(xiàn)跟單匯票;背批信用證; 權利:可議付也可不議付;議付后可處理(貨運)單據;議付后開證行倒閉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墊款。
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L/C) 指兩張信用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后開立。它多用于易貨貿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業(yè)務。 背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L/C) 又稱轉開信用證,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只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辦法來溝通貿易。原信用證的金額(單價)應高于對背信用證的金額(單價),對背信用證的裝運期應早于原信用證的規(guī)定。
以有無另一銀行加以保證兌付為依據,可以分為: ①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L/C)。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guī)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以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 ②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L/C)。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一家銀行保兌。
內容 (1)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及到期地點。 (2)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同進行描述。 (3)對運輸的要求。 (4)對單據的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它有關單證。 (5)特殊要求。 (6)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7)國外來證大多數均加注:“除另有規(guī)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即國際商會600號出版物 (《ucp600》)辦理?!?(8)銀行間電匯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證三原則: 一、信用證交易的獨立抽象原則; 二、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 三、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