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證行 指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它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義務:正確、及時開證;承擔性付款責任 權利:收取手續(xù)費和押金;拒絕受益人或議付行的不符單據(jù);付款后如開證申請人無力付款贖單時可處理單、貨;貨不足款可向開證申請人追索余額。 通知行 指受開證行的委托,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的銀行,它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是出口地所在銀行。 需要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 轉遞行只負責照轉。
開證人 指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在信用證中又稱開證人。 義務:根據(jù)合同開證;向銀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時付款贖單 權利:驗、退贖單;驗、退貨(均以信用證為依據(jù)) 說明:開證申請書有兩部分即對開證行的開證申請和對開證行的聲明和保證;申明贖單付款前貨物所有權歸銀行;開證行及其代理行只負單據(jù)表面是否合格之責;開證行對單據(jù)傳遞中的差錯不負責;對“不可抗力”不負責;保證到期付款贖單;保證支付各項費用;開證行有權隨時追加押金;有權決定貨物代辦保險和增加保險級別而費用由開證申請人負擔。
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L/C) 指兩張信用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后開立。它多用于易貨貿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業(yè)務。 背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L/C) 又稱轉開信用證,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只能根據(jù)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辦法來溝通貿易。原信用證的金額(單價)應高于對背信用證的金額(單價),對背信用證的裝運期應早于原信用證的規(guī)定。
根據(jù)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可分為: ①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C)。指信用證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tǒng)稱“轉讓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shù)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要明確注明“可轉讓”(transferable),且只能轉讓一次。 ②不可轉讓信用證。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未注明“可轉讓”,即是不可轉讓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