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jīng)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jù)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xié)議。達成和好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將協(xié)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fā)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判決
根據(jù)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fā)判決書。
復婚后再離婚財產怎么分?
1、復婚后再離婚財產一般都屬于個人的婚前財產,個人的婚前財產一般都屬于個人財產,而個人財產一般都屬于個人。當然夫妻也可以書面約定財產怎么分,約定是有效的。
2、法律依據(jù):根據(jù)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千零六十三條規(guī)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咨詢原則:
1.恪守“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在工作中不能一味迎合甚至助長詢問人的錯誤觀點,也不能忌諱各種壓力,避重就輕,敷衍了事。
2.要做到言之有據(jù),不能妄下結論;
3.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凡是涉及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地方,律師都要著重強調,對不利于當事人的問題,律師也不能隱瞞,并對上述兩種情況都要盡可能給出可行的解決方案。
4.避免激化矛盾,盡量減少當事人的訴訟之累;
激化本來不激烈的矛盾不符合當事人的根本利益,也嚴重違反了律師的職業(yè)道德。
5.對有關部門與群眾矛盾方面的咨詢要持慎重態(tài)度,要講明利弊,做好疏導工作,防止事態(tài)擴大;
6.對當事人決策方面的咨詢要注意從正反兩方面分析利害得失,要為當事人提供可行參考意見,但不應代替當事人進行決策,從而避免相應法律風險;
7.對具體涉案引用條文的解釋要分析清楚案情,可以對相關條款地引用是否正確進行解釋。但對適用該條款的幅度、過錯大小、情節(jié)輕重等方面,因對相關證據(jù)情況不了解,一般不宜作解釋;
8.對涉及其他部門的咨詢,如具體規(guī)定或細節(jié)不清楚的,可以指引當事人去相關部門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