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保函又稱還款保函及退款保函,在貿(mào)易合同中還可以成為定金保函。在大額交易中,買方或業(yè)主在合約簽訂后的一定時間內(nèi)預先需向供貨方支付一定比例的款項作為執(zhí)行合同的啟動資金,由于該款項是對供貨方在履約之前所作的預付,買方為了避免日后由于供貨方拒絕履行義務或者無法履行義務,卻不退款而無端遭到損失,通常要求供貨方在買方預付之前的若干日內(nèi)通過其銀行開出預付保函,有銀行作出承諾,一旦申請人未能履約或者是無法全部履約(不管這種行為是有意的或者是無意造成的),擔保行將在收到買方提出的索賠后,向其返還這筆與預付金額等值的款項,或者相當于合約尚未履行部分相當比例的預付金額,使買方能夠順利的收回所預付的款項。
預付款保函的有效期:
一般按合同,銀行長一般提供24個月?lián)r間,如果繼續(xù)要提供履約保函,要再行申請,而且銀行方面也會向接受履約保函方提出到期的公函。承包商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是在合同中約定的。合同約定的有效截止時間一般為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履約保函廣泛應用于商品貿(mào)易和建筑工程行業(yè),它是指擔保銀行為賣方或承包商向買方或業(yè)主出具的賠款承諾。在賣方或承包商未按基礎交易合同約定履行交貨或竣工義務的情形下,擔保銀行應按保函約定向買方或業(yè)主賠付相應款項。
第二,非展期即付款。就工程履約保函而言,項目進度受許多因素的影響,易發(fā)生拖期,導致保函失效日早于竣工日。在這種情形下,為維護自身利益,也為給承包商施加壓力,業(yè)主通常會向擔保銀行提出非展期即付款的索賠。如擔保銀行不同意保函展期,則須依據(jù)相符索賠向業(yè)主支付保函金額。根據(jù)URDG758第23條,擔保銀行可以自接到該索賠的次日起30日內(nèi)暫不回應,但須在該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同意展期的決定,否則即應付款。同時,擔保銀行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承包商,以便承包商與業(yè)主協(xié)商解決問題。需要說明的是,為推動工程繼續(xù)實施,承包商通常傾向于同意展期。對此,擔保銀行應權衡利弊,獨立作出決定。同意展期雖然可以暫時免于被索賠,但期限延長必然產(chǎn)生不確定性。在展期內(nèi),如果市場發(fā)生較大變化,實力不強的承包商很可能受到?jīng)_擊,甚至因此而喪失償付能力。業(yè)主再次索賠時,擔保銀行將面臨不利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