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fā)生糾紛需要維權時,通常應當提供一些工作證據。然而,許多勞動者并沒有書面證據,但有單位的工作服、工號牌等物品,可以作為共走證據嗎?
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有以下證據也可以認為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一是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是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是考勤記錄;五是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簡單的說,有效的工作證據是既有勞動者姓名,又有用人單位名稱及公章的書面材料。工作服不能作為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