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辦理車輛注銷時,如遺失號牌、行駛證應同時辦理補發(fā)手續(xù)。對其他原因無法交回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的,由車輛管理所公告作廢。
在車輛管理處大廳領取并填寫《機動車報廢單》,并提交駕駛證復印件。機動車車主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車主需要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回收報廢車車輛管理所檔案室審核《機動車報廢單》,審核合格后電話通知領取《機動車報廢單》。
“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包括《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中所指的兩類報廢機動車,主要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fā)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jīng)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荃技術條件”的機動車。
車輛銷戶根據(jù)道路交通安荃法百條的規(guī)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報廢車發(fā)生事故,由買賣、贈與等轉(zhuǎn)讓人和受讓人、贈與人和受贈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