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接受申報的方式一般有3種:口頭申報、書面申報及電子數據交換申報,其中以后兩種申報形式為主。
按照我國《海關法》的規(guī)定,進口貨物的申報期限為自運輸工具進境之日起14日內,超過14日期限未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按日征收進口貨物CIF(或CIP)價格的0.5‰的滯報金。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除有特殊原因的以外,由海關將貨物提取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和稅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貨物變賣之日起1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發(fā)還;逾期無人申請的,上繳國庫。 申報的具體手續(xù)是:進口貨物到貨后,申報人根據進口單據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
在報關時,報關人除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外,還必須向海關交驗下列單證:提貨單、裝貨單、運單、發(fā)票、裝箱單、保險單、進口貨物許可證。必要時,還應向海關交驗訂貨合同、產地購運證明及其他文件。 海關收到以上單證后,應進行認真審核,以檢查所申報的進口貨物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
提貨單
陸運單、空運單和海運進口的提貨單及海運出口的裝貨單,海關在審單和驗貨后,在正本貨運單上簽章放行退還報關員,憑此提貨或裝運貨物。
貨物裝箱單,其份數同發(fā)票
散裝貨物或單一品種且包裝內容一致的件裝貨物可免交。
如果進口商委托報關而非親自報關
須附有報關委托書、報檢驗委托書。
必要證件
海關認為必要時,還應交驗貿易合同、貨物產地證書、瀕危物種證明、非疫情產地證明等。
進口,是指將貨物從外國境外移送至我國境內的行為。稅法規(guī)定,凡進入我國海關境內的貨物,應于進口報關時向海關繳納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清關(Customs Clearance)即結關,是指進口貨物、出口貨物和轉運貨物進入或出口一國海關關境或國境必須向海關申報,辦理海關規(guī)定的各項手續(xù),履行各項法規(guī)規(guī)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