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基礎進行拆除之前,應先對基礎周圍的土方進行開挖,將基礎暴露出來,開挖深度不應過深,以免發(fā)生意外。應采用邊拆除邊開挖的方式逐步對基礎進行拆除。
爆破拆除與劈裂機破碎拆除方法類似,即先將基礎周邊土方開挖后,在基礎上進行打孔,然后在孔內裝入炸藥,進行爆破拆除。
樁基礎是用承臺或梁將沉入土中的樁聯(lián)系起來,以承受上部結構的一種常用的基礎形式,當天然地基土質不良,不能滿足建筑物對地基變形和強度方面的要求時,常常采用樁基礎將上部建筑物的荷載傳遞到深處承載力較大的土(巖)層上,以保證建筑物的穩(wěn)定和減少其沉降量。
由于建筑物的大小不同,對地基的強弱程度的要求也不同,地基設計必須從實際情況出發(fā)考慮三個方面的要求。有時只需考慮其中的一個方面,有時則需考慮其中的兩個或三個方面。若上述要求達不到時,就要對基礎設計方案作相應的修改或進行地基處理(對地基內的土層采取物理或化學的技術處理,如表面夯實、土樁擠密、振沖、預壓、化學加固和就地拌和樁等方法),以改善其結構性質,達到建筑物對地基設計的要求。
地基處理的對象是軟弱地基和特殊土地基。我國的《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J7-89)中明確規(guī)定:“軟弱地基是指主要由淤泥、淤泥質土、沖填土、雜填土或其它高壓縮性土層構成的地基”。
特殊土地基帶有地區(qū)性的特點,它包括軟土、濕陷性黃土、膨脹土、紅粘土和凍土等地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