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單是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所使用的重要的貨運文件,其作用歸納為:1.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締結運輸契約的憑證;2.是承運人收運貨物的證明文件;3.是運費結算憑證及運費收據(jù);4.是承運人在貨物運輸組織的全過程中運輸貨物的依據(jù);5.是國際進出口貨物辦理清關的證明文件;5.是保險證明。
托運人有責任填制航空貨運單。托運人對貨運單所填各項內(nèi)容的正確性、完備性負責。由于貨運單所填內(nèi)容不準確、不完全,致使承運人或其他人遭受損失,托運人負有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113條和第114條規(guī)定,托運人應當填寫航空貨運單正本一式三份,連同貨物交給承運人。航空貨運單不符合規(guī)定或航空貨運單遺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包裝與標志
1、貨物的包裝應當保證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不致?lián)p壞、散失、滲漏,不致?lián)p壞和污染飛機設備或其它物品。
2、貨物包裝內(nèi)不準夾帶禁止運輸或者限制運輸?shù)奈锲?、危險品、貴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資料等。
3、精密、易碎、怕震、怕壓、不可倒置的貨物,必須有相應防止貨物損壞的包裝措施和指示標志。
4、托運人應當在每件貨物外包裝上標明出發(fā)站、到達站和托運人、收貨人的單位、姓名及詳細地址。托運人使用舊包裝時,必須除掉舊包裝的殘舊標志和標貼。
5、活動物、鮮活易腐物品、貴重物品等特種貨物的包裝應符合航空運輸對各種貨物的特定要求。
輕貨
A、輕貨或輕泡貨物是指那些每6000立方厘米或每366立方英寸重量不足1千克或者每166立方英寸重量不足1磅的貨物。
B、輕泡貨物以它的體積重量作為計費重量。
C、不考慮貨物的幾何形狀分別量出貨物的長、寬、的部分,單位為厘米或英寸,測量數(shù)值的尾數(shù)四舍五入。
D、將貨物的長、寬、高相乘得出貨物的體積。
E、將體積折合成公斤或磅,即根據(jù)所使用不同的度量單位分別用體積值除以6000立方厘米或366立方英寸或166立方英寸。體積重量尾數(shù)的處理方法與毛重尾數(shù)的處理方法相同。
F、多件貨物;在集中托運的情況下,同一運單項下會有多件貨物,其中有重貨也有輕貨,此時貨物的計費重量就按照該批貨物的總毛重或總體積重量中較高的一個計算。也就是首先計算這一整批貨物總的實際毛重;其次,計算該批貨物的總體積,并求出體積重量;后,比較兩個數(sh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