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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工資是怎么規(guī)定的
《勞動合同發(fā)》帝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公司同崗位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公司所在地的低工資標準。
對本條的理解,應(yīng)把握以下幾點:
(一)勞動者和用人公司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于本條規(guī)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zhí)行。
(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yīng)當體現(xiàn)同工同酬的原則。
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已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公司的利益驅(qū)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xiàn)在用人公司必需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公司的發(fā)定義務(wù),不能為了降低企業(yè)成本而逃避。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guī)定了兩個低標準:
1、不得低于本公司同崗位低檔工資;
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四)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公司所在地的樶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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