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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張子晴與你單位勞動爭議一案(回勞人仲字〔2022〕16號)。因與你單位無法聯(lián)系,根據(j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應(yīng)訴通知書及開庭通知書?,F(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開庭通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委定于2022年7月11日下午2時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區(qū)政府二號樓二樓220室)開庭審理此案。請準(zhǔn)時參加庭審,否則本委將依法缺席裁決。領(lǐng)取裁決書的期限為閉庭后的20日之內(nèi),逾期不領(lǐng)取即視為送達。申請人具體仲裁請求事項為:
張子晴(回勞人仲字〔2022〕16號):1、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12日工資8400元;2、請求裁決由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7月26日至2021年9月12日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6800元;3、請求裁決由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7月26日至2021年9月12日未繳納社保費補償金1540元。
回民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