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一般分為四聯,分別代表其不同的功用。
一聯為承兌卡片,是承兌銀行在支付票款的時候作出的傳票。而二聯是收款人在向承兌銀行收款時來賬付出的傳票。三聯則是解訖通知聯,是收款人的開戶銀行收取票據票款的時候需要隨報單給銀行的。后一聯則是存根聯,是其簽發(fā)單位進行存根憑據的一聯。
我國銀行承兌匯票在背書上都印有格式,如果背書格式不能滿足背書人的記載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處需加蓋騎縫章。我國《票據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再貼現是指貼現銀行向中央銀行再轉讓匯票,轉貼現是指貼現銀行向其他商業(yè)銀行轉讓匯票,二者都是貼現銀行以未到期的貼現票據,經背書后的再次貼現,中央銀行或其他商業(yè)銀行按規(guī)定扣除再貼現或轉貼現的利息后,給申請貼現行兌付票款。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yè)務要以真實的商品交易為基礎,它把信貸資金的投放、收回與商品的貨款回收緊密結合在一起,使企業(yè)將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提前變現,增加了企業(yè)的可用資金。銀行又可將經貼現并符合央行規(guī)定條件的票據向央行辦理再貼現,克服銀行信貸資金緊缺的困難,減輕貼現銀行的頭寸壓力,增加貸款總額和貸款收益。因此無論對貼現方、還是對貼現銀行來講,貼現業(yè)務都是一項流動性極強的業(yè)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