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5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知名商品的行為,屬于法律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的“商品裝潢”即含有商品(產品)外觀設計的內容,包括平面的和立體的外觀設計。
如果某一外觀設計不具有內在識別性,則相當于上述的“描述性標記”,其使用者在尋求商標注冊或商標權保護時,必須證明該外觀設計已經在市場上獲得了第二含義,可以向消費者指示商品的來源。由于絕大多數外觀設計不具有內在識別性,在外觀設計的商標權保護上,證明有關的外觀設計已經在市場上獲得了第二含義,就是非常重要的。
當工業(yè)品的外觀設計屬于一項新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時,毫無疑問應當受到專利法的保護。許多國家,包括中國和美國,都賦予了外觀設計以專利權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條第1款規(guī)定:“本法所稱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指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p>
外觀設計亦稱“工業(yè)品外觀設計”。產品外部的藝術或裝飾性的設計。設計內容包括形狀、式樣、色彩或其組合等。不包括其構造方法或原理以及以實現產品功能為主要目的的外觀或形狀。2008年12月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guī)定的外觀設計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上應用的新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