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運單的填開責任 托運人有責任填制航空貨運單。托運人對貨運單所填各項內容的正確性、完備性負責。由于貨運單所填內容不準確、不完全,致使承運人或其他人遭受損失,托運人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113條和第114條規(guī)定,托運人應當填寫航空貨運單正本一式三份,連同貨物交給承運人。航空貨運單不符合規(guī)定或航空貨運單遺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貨物重量和體積 1. 貨物的重量按毛重,單位為公斤,貨物重量保留3為小數 2. 貴重物品的重量按實際毛重計,計量單位為0.1公斤。 3. 貨物計算重量為1CBM=167KGS 4. 非寬體飛機承運的貨物,每件體積不超過150*70*100厘米,重量一般不超過150公斤。 5. 超大超重的貨物,應先向航空公司信息部預定倉位,征得同意方可承運。
集中托運(Consolidation)可以采用班機或包機運輸方式,是指航空貨運代理公司將若干批單獨發(fā)運的貨物集中成一批向航空公司辦理托運,填寫一份總運單送至同一目的地。這種托運方式,可降低運費,是航空貨運代理的主要業(yè)務之一。 一般規(guī)定 1. 托運貨物時應檢查托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按要求寫貨物托運書,明確是否保險,是否填寫聲明價值,并由托運人接貨人雙方簽字或蓋章。 2. 托運人對托運書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3. 托運政府限制運輸及需要向公安,檢疫等政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的貨物,應隨附有效證明。 4. 運輸條件不同或性質相互對立的貨物,應分別辦理托運手續(xù)。 5. 貨物包裝應適合航空運輸的要求,嚴禁用草袋包裝和草繩捆扎。
包機運輸 包機運輸(Chartered Carrier)是指航空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費率,將整架飛機租給一個或若干個包機人(包機人指發(fā)貨人或航空貨運代理公司),從一個或幾個航空站裝運貨物至指定目的地。包機運輸適合于大宗貨物運輸,費率低于班機,但運送時間則比班機要長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