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早創(chuàng)辦的體育團體是1906年上海的“滬西士商體育會”。1907年我國女革命家秋瑾在紹興也創(chuàng)辦了體育會。同年,清皇朝學部的奏折中也開始有“體育”這個詞。辛亥革命以后,“體育”一詞就逐漸運用開來。
1762年,盧梭在法國出版了《愛彌爾》一書。他使用“體育”一詞來描述對愛彌爾進行身體的養(yǎng)護、培養(yǎng)和訓練等身體教育過程。由于這本書激烈地批判了當時的教會教育,而在世界引起很大反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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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體育”一詞同時也在世界各國流傳開來。從這里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體育”一詞的初產(chǎn)生是起自于“教育”一詞,它早的含意是指教育體系中的一個專門領域。到19世紀,世界上教育發(fā)達國家都普遍使用了“體育”一詞。而我國由于閉關自守,直到19世紀中葉,德國和瑞典的體操傳入中國,隨后清政府在興辦的“洋學堂” 中設置了“體操課”。1902年左右,一些在日本留學的學生從日本傳來了“體育”這一術語。隨著西方文化不斷涌入我國,學校體育的內容也從單一的體操向多元化發(fā)展,課堂上出現(xiàn)了籃球、田徑、足球等。許多有識之士提出不能把學校體育課稱體操課了,必須理清概念層次。1923年,在《中小學課程綱要草案》中,正式把“體操課”改為“體育課”。[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