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范圍非常廣泛,可用于任何項目中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擔保的情況,常見用于工程承包、物資采購等項目。
在工程承包、物資采購等項目中,業(yè)主或買方為避免承包方或供貨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給自身造成損失,通常都要求承包方或供貨方繳納履約保證金,以制約對方行為。履約保函是現金保證金的一種良好的替代形式。
擔保人
是保函的開立人。擔保人的權責是:
(1)在接受委托人申請后,依委托人的指示開立保函給受益人。
(2)保函一經開出就有責任按照保函承諾條件,合理審慎地審核提交的包括索賠書在內的所有單據,向受益人付款。
(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償還擔保行已付之款情況下,有權處置押金、抵押品、擔保品。如果處置后仍不足抵償,則擔保行有權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
投標保函
是指投標人(申請人)作出保證,在投標人報價的有效期內,投標人將遵守其諾言,不撤標、不改標,不更改原報價條件,并且在其一旦中標后,將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及投標人在報價中的承諾,在一定時間內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如投標人違約,銀行將在擔保額度的范圍內向招標人支付約定金額的款項。該金額數通常為投標人報價總額的1%-5%不等。
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雖然在定義的具體表述上有所不同,但總的說來,它們都是由銀行或其他實力雄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應某項交易合同項下的當事人(申請人)的請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書面文件,承諾對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條款規(guī)定的書面索賠聲明或其它單據予以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