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登報聲明有以下幾個作用:
1、遺失者按法律規(guī)定刊登聲明之后,即推定社會上不特定的所有人都應當知道該證無效,登報作廢是以較廣泛的傳播方式,向社會公眾公示聲明內容;即解除了遺失者的社會責任;通俗來講,就是他人再冒用該證而產生的各種后果,對該被丟失證件在公示后被人使用產生的法律后果不承擔責任;
2、補辦部門要求法律上必須先確定丟失者所丟失的證件或證明已經在法律上無效,這個過程需要掛失進行登報聲明;
3、遺失聲明一般要求在公開發(fā)行的報刊上刊登才有效,網絡發(fā)布是無效的,不具有遺失聲明的法律效力。
有些部門要求必須進行登報公示之后才可補辦,而且有些還特別要求登報聲明60天之后無人提出異議之后才給予補辦,這個根據不同證件的聲明有不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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