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造價結算糾紛是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數(shù)量較多的一類案件。法院在對這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工程審價工作可謂是重中之重。在實踐中,由于缺乏嚴密的程序性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等原因,導致工程審價鑒定時間拖延,鑒定結果不被案件當事人信服和接受,從而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導致案件審理時間延長。這種現(xiàn)象極大地損害了承包人的利益。
創(chuàng)信咨詢認為,作為建設工程造價糾紛受害一方的承包人為了推動工程審價工作的進行,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進行解決糾紛工作中啟動工程審價工作后,可以采取以下對策:
1.合理確定審價時限
一旦啟動工程審價工作程序,承包人可以援引《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guī)定》提示人民法院督促工程審價機構在規(guī)定時限內完成審價。該《規(guī)定》中明確規(guī)定,“鑒定人有義務及時出具鑒定結論……鑒定期限是指決定受理委托鑒定之日起,到發(fā)出鑒定文書之日止的時間。一般的司法鑒定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疑難的司法鑒定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
在實踐中,由于建設工程造價的金額和計算復雜程度變化很大,而且司法審價機構一般也是社會中介機構等原因,承包人應當注意利用當?shù)氐牡胤叫孕姓?guī)定來約束審價機構的行為,進一步細化審價期限。比如在上海地區(qū):上海市建委所出臺的《上海市建設工程審價管理暫行規(guī)定》中明確規(guī)定,“送審價在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應在30天內提出完整的審價報告;1000萬元至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應在45天內提出完整的審價報告;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在60天內提出完整的審價報告。特殊工程需要延長審價時間的,應報市定額總站核定。審價開始后,審價機構如果認為需要延長審價時間,應向法院提出具體理由和申請,由法院批準”。因此筆者認為,承包人可以合理地按照地方性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自己的要求,從而達到縮短工程審價工作時間的目的。
2.合理確定審價范圍
一旦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發(fā)生糾紛,也就說明發(fā)包人對承包人所提出的工程價款支付請求部分或者全部不同意支付,那么終結果必然是向法院提出工程審價申請。在實踐中,雙方往往難以對審價范圍達成一致。發(fā)包人為拖延支付,往往向法院申請對全部工程內容進行審價。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該在發(fā)現(xiàn)后,及時向法院提出異議,避免審價范圍不合理擴大。
依據(jù)我國《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中條款的規(guī)定,為合理確定工程審價工作的范圍,承包人應該充分列舉證據(jù),并闡明己方的觀點,以協(xié)助法院查明爭議事實范圍。法院應當從嚴掌握該條規(guī)定,排除訴訟當事人的干擾,努力查清爭議事實范圍,準確判定審價范圍后再委托給審價機構。
應該注意的是,在處理糾紛過程中,發(fā)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各自經過審核,如果意見一致,即可形成一份有效簽證,得出的增減金額可以直接進入工程造價,這部分內容不應當再行審價,可直接在審價結果的工程總價中調整。審價鑒定人的工作是將所有這些內容無遺漏地納入審價報告中。審價重點是雙方之間的爭議工程量與索賠內容,而審價依據(jù)主要看雙方書面約定。沒有約定的,就要依據(jù)《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由法院委托司法審價機構進行工程審價工作。
3.運用技巧減少爭議點
在處理糾紛過程中,能否準確判定審價范圍,加快審價進程,關鍵是看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的項目管理水平和訴訟中的技巧運用。在實踐中,承包人如果因為沒有及時對發(fā)包人所提出的工程量提出異議,因而使得該部分內容依據(jù)合同約定進入索賠程序,那么在沒有其他的證據(jù)證明的條件下,必然會導致承包人喪失其日后重新主張權利的機會。因此,對于發(fā)包人所提出的變更和額外的工作,承包人應當及時提出支付請求,并盡量留下發(fā)文書面記錄,將所有未獲批準的索賠資料分門別類整理好。如果發(fā)生糾紛,在與發(fā)包人協(xié)商中本著“棄小保大”的原則,在堅決保住大的利益的基礎上,盡量減少雙方之間的爭議點。而雙方的爭議點越多,則審價的難度越高、時間越長。另外,承包人還應重視和加強履約過程的管理,以及加強階段性索賠的意識,切實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并有專人負責管理合同資料,做到及時、有效、清楚無誤。只有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才能有效地保護己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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