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擬經營獸藥的單位,向市畜牧局醫(yī)政藥政科提出申請,填寫“獸藥經營許可證申請審批表”。申請內容含申請經營獸藥品種及倉庫設備等內容。
2.在受理申請后,需提供有關資料。
3.收到《獸藥經營許可證》批件后,到當?shù)剞k理有關營業(yè)執(zhí)照等手續(xù),方可營業(yè)。需提交下列資料:
1.申請書。
2.《獸藥經營許可證》申請審批表。
3.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4.技術人員相關學歷或職稱證明復印件。
5.租房合同復印件。
6.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辦理時限:材料齊備后,5個工作日辦理完畢。到期換證、變更同新辦。
獸藥經營企業(yè)申請或換發(fā)《獸藥經營許可證》必須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1) 申請書;
(2)《獸藥經營許可證審批表》一式兩份;
(3) 負責人(業(yè)主)身份證復印件及一寸同版免冠照片三張;
(4) 藥學、獸醫(yī)、畜牧專業(yè)的學歷證書或助理獸醫(yī)(畜牧)師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5) 經營場所驗收證明;
(6) 換證的單位和個人須提供原《獸藥經營許可證》的原件。
申報及核發(fā)《獸藥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1)經鄉(xiāng)(鎮(zhèn)、辦事處)畜牧獸醫(yī)管理部門同意后,報縣(市、區(qū))獸藥主管部門進行初審,經初審同意后,發(fā)給《獸藥經營許可證審批表》,由經營企業(yè)按要求逐項認真如實填寫一式兩份;
(2)縣(市、區(qū))獸藥主管部門組織審查驗收。符合獸藥經營條件的,將《獸藥經營許可證審批表》等有關資料報市獸藥管理部門,由市畜牧局統(tǒng)一核發(fā)《獸藥經營許可證》。
申請條件:
1、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技術人員(藥劑士或獸醫(yī)技術員以上技術職稱);
2、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營業(yè)場所、設備、倉庫設施;
3、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獸藥存放和保管場所,應有防污染、防蟲蛀、防鼠、防塵、防潮、防霉變等設施;
4、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guī)范規(guī)定的其他經營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