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紐約州已批準一項法案,以管制兒童產品中的有毒化學品。 該法案將于2020年3月1日生效,其條款將分階段實施。
2020年2月2日,美國紐約州州長簽署了A6296A號法案(配套法案S501-B),要求各大制造商(包括進口商和初級國內經銷商)在其兒童產品中使用危險化學品(DC)和關注化學品(CoCs)超過可行定量限(PQL)的情況下,披露其產品含有受管控的化學品的相關信息。 該法案還禁止從2023年開始使用含有特定DC的兒童產品。已簽署的法案“旨在修訂環(huán)境保護法、涉及兒童產品中有毒化學品管理的法案”(該法案)增加了第IX章“兒童產品中的有毒化學品”符合《環(huán)境保護法》第37條。
根據新法律的定義,制造商和兒童產品具有以下含義:
1.制造商—制造兒童產品或在兒童產品上貼有品牌名稱的人。 對于進口產品,“制造商”包括兒童產品的進口商或初級國內經銷商,前提是當前生產或組裝兒童產品的人或在兒童產品上貼有品牌名稱的人不在美國境內。
2.兒童產品—主要為12歲及以下兒童設計,制造或銷售的產品,例如服裝、嬰兒用品、床上用品、汽車座椅、兒童護理用品、家居產品、家具、珠寶、新奇產品、個人護理用品,學習用品和玩具。
尤其注意的是,新法律包含以下重要規(guī)定:
- 指示紐約州環(huán)境保護部(NYSDEC)實施該法案的規(guī)則和條例
- 初列出的103種CoC清單
- 初列出的9種DC清單
- CoC和DC的清單將于2020年8月28日(2020年3月1日之后的180天)之前在NYSDEC網站上發(fā)布,并定期進行審核
- 將DC添加到列表中后的12個月內,對含有DC或COC達到可行定量限(PQL)的兒童產品的報告要求
- 收費要求和報告豁免
- 在NYSDEC網站上向消費者公布包含CoC和DC的兒童產品
- 含有DC的兒童產品的制造商應將此類化學品的存在通知下游用戶,并提供其毒性信息
- 從2023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包含以下DC的兒童產品*:
- 石棉
- 苯
- 甲醛(紡織品除外)
- 有機鹵素阻燃劑
- 磷酸三(1,3-二氯-2-丙基)酯
- 將DC添加到列表中的三年后,將禁止使用包含DC的兒童產品*
*豁免:a)僅基于含有封閉式電池或封閉式電子組件的兒童產品,b)聯邦法律對兒童產品的州法規(guī)監(jiān)管擁有優(yōu)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