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的一些賬務處理往往是固定的,只是不同期間的發(fā)生額不同而已。例如:每期結束時,要做如下分錄:借記“產品銷售收入”賬戶,貸記“本年利潤”賬戶;借記“本年利潤”賬戶,貸記“產品銷售成本”、“產品銷售費用”、“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賬戶。因此,多數財務軟件都能提供了自動轉賬功能。這項功能的實現是按照事先的設置來進行的。
為了具體規(guī)范代理記賬業(yè)務,財政部于2005年發(fā)布的新《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序以及委托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具體規(guī)定。 [3] 新修訂的《會計法》再一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
代理記賬的主體是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yè)務的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其他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對象是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的獨立核算單位,如小型經濟組織、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等;
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經批準設立從事代理記賬業(yè)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機構主要包括代理記賬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以及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其他社會咨詢服務機構等幾大類。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yè)務必須符合財政部發(fā)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中的關于從事代理記賬業(yè)務應具備條件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