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路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貨物的一方為承運人,是指從事公路貨物運輸并與托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經營者。它可以是公路運輸企業(yè),也可以是從事公路貨物運輸的其他單位和運輸個體戶。承運人有時可分為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所謂締約承運人是指參與簽訂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締約承運人委托從事運輸的人。托運人是指托運貨物的一方或指與承運人簽訂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它可以是承運人以外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除了承、托運雙方外,公路貨物運輸合同一般還涉及收貨人。收貨人是指公路貨物運輸合同中托運人指定提取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即在目的地接收貨物的人。因此在一個完整的貨物運輸合同中,往往要涉及承運人、托運人和收貨人三方當事人。但在實踐中,在不少情況下,托運人和收貨人是同一個人。
直達運輸
由于汽車體積較小,中途一般也不需要換裝,除了可沿分布較廣的公路網運行外,還可離開路網深入到工廠企業(yè)、農村田間、城市居民住宅等地,即可以把旅客和貨物從始發(fā)地門口直接運送到目的地門口,實現“門到門”直達運輸。這是其它運輸方式無法與公路運輸比擬的特點之一。
根據貨物運輸組織方式的不同,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可分為整車貨物運輸合同、零擔貨物運輸合同和集裝箱貨物運輸合同三種。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除具有一般貨物運輸合同的特點外,還具有計劃性很強的特點,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受國家計劃的制約,大宗貨物運輸受年度、季度和月度運輸計劃的制約,其他貨物運輸受運力和其他條件的限制,也要有計劃地進行安排。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所謂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明確公路貨物運輸的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根據這個協(xié)議,承運人應將承運的貨物經公路從一地運至另一地,托運人應按規(guī)定支付相應的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