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報廢標準》
凡在我國境內注冊的民用汽車,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
一、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礦山作業(yè)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公里,特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轎車累計行駛50萬公里,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
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yè)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其他車輛使用10年。
三、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四、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五、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guī)定值15%的。
六、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要求的。
七、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外,對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排放有關規(guī)定嚴格檢驗,性能符合規(guī)定的,可延緩報廢,但延長期不得超過本標準第二條規(guī)定年限的一半。
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30年;
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公司專門回收報廢汽車。對一些尾氣不合格、噪音大、車況差的車輛,進行回收拆解,對五大總成(前后橋、變速箱、車大架、發(fā)動機、方向機)徹底進行拆解,并對空調制冷系統(tǒng)的報廢車中氟利昂制冷劑進行回收分類儲存,完全達到國家規(guī)定報廢汽車回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