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明文件上的印章和簽名的真實性由出口商提交通過領事認證,從而發(fā)揮作用的證明和介紹海外機構,在不影響使用的文檔的有效性在國外因為進口國有關機構懷疑文檔的真實性。
(2)通過領事認證,認證文件可以是合法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認可和接受的進口國有關機構(如貿易主管部門、銀行等),以確保出口貿易的順利進行各種程序(如報價,申請進口許可證和出口結算)。。
但是,由于領事認證不能確認和核實文件記載內容的真實性,進口國的有關機構仍然可以對文件內容進行審查,以確定其是否為進口國所接受。經(jīng)進口國審查,文件內容不真實的,可以不經(jīng)領事認證予以拒收。
(3)進口國駐華使館可以通過領事認證,對其與中國的貿易進行統(tǒng)計和檢查,特別是對進口國有特殊貿易政策的貨物,并對其進行控制(如禁止或進口、反傾銷等)。并通過領事認證,可以防止商人詐騙、詐騙和逃稅。
(4)由于領事認證成本高,在某種意義上是一種非關稅貿易壁壘,也可以達到變相進口的目的。同時,還可以通過領事認證收取認證費用,增加駐外使領館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