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一)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手續(xù)并接受抽查;建設工程內設置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yè)。 (二)實行工程監(jiān)理的建設工程,應當將消防施工質量一并委托監(jiān)理。 (三)選用具有國家規(guī)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單位。 (四)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裝修材料。 (五)依法應當經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組織施工;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安裝準備及材料要求 (1)消防工程施工前,必須協(xié)助甲方進行消防設施的設計審核,未經設計審核或設計審核 不合格不得擅自施工。 (2)消防工程施工前必須向消防部門申報有關資料,辦理消防施工進場許可證。 (3)所選用的材料必須在消防部門經過登記并具有消防部門發(fā)放的準銷證。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消防設施的工程竣工圖紙;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jiān)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一)設計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 (二)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符合公安部規(guī)定的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三)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的消防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四)選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