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照明標志
外部光源照亮標志面的方式。
外部照明標志的光源應進行專門設計。照明燈具及其影陰不能影響標志認讀。外部光源在標志面上的照度不得有明顯不均勻,均勻度(照度/小照度)須在4 以下,確保在夜間具有150m 的視認距離。外部照明光源不能給路上司機造成眩目。
支撐燈具的構件應進行防銹處理,照明器件耐久可靠,性能優(yōu)良,檢修方便。
交通標志板可采用鋁合金板、擠壓成型的鋁合金型材、薄鋼板、合成樹脂類板材等制造,所用材料應符合現(xiàn)行《公路交通標志板》( TI'/T 279 )的規(guī)定,厚度應根據(jù)計算確定。
形狀
正等邊三角形:用于警告標志
圓形:用于禁止和指示標志
倒等邊三角形:用于“減速讓行”禁止標志
八角形:用于“停車讓行”禁止標志
叉形:用于“鐵路平交道口叉形符號”警告標志
方形:用于指路標志,部分警告、禁止和指示標志,旅游區(qū)標志,輔助標志,告示標志等
除個別標志外,標志邊框的顏色與標志的圖形或字符的顏色一致,除指示標志外標志襯邊的顏色應與標志底色一致。
警告標志不宜多設。同一地點需要設置兩個以上警告標志時,原則上只設置其中需要的一個。(警告標志:警告車輛,行人注意道路前方)
交通標志的形狀一般使用規(guī)則如下:
a. 正等邊三角形:用于警告標志;
b. 圓形:用于禁令和指示標志;
交通標志,用文字或符號傳遞引導、限制、警告或指示信息的道路設施。又稱道路標志、道路交通標志。在交通標志中一般是以、設置醒目、清晰、明亮的交通標志是實施交通管理,保證道路交通、順暢的重要措施。 交通標志有多種類型,可用各種方式區(qū)分為:主要標志和輔助標志;可動式標志和固定式標志;照明標志、發(fā)光標志和反光標志;以及反映行車環(huán)境變化的可變信息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