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照明標志
外部光源照亮標志面的方式。
外部照明標志的光源應進行專門設計。照明燈具及其影陰不能影響標志認讀。外部光源在標志面上的照度不得有明顯不均勻,均勻度(照度/小照度)須在4 以下,確保在夜間具有150m 的視認距離。外部照明光源不能給路上司機造成眩目。
支撐燈具的構件應進行防銹處理,照明器件耐久可靠,性能優(yōu)良,檢修方便。
交通標志板可采用鋁合金板、擠壓成型的鋁合金型材、薄鋼板、合成樹脂類板材等制造,所用材料應符合現行《公路交通標志板》( TI'/T 279 )的規(guī)定,厚度應根據計算確定。
內部照明標志
標志板內裝照明裝置,采用半透明材料制作標志面板,有單面顯示和兩面顯示兩種。內部照明標志可根據標志板的大小,承受的風力進行結構設計。確保標志面照度均勻,在夜間具有150m 的視認距離。燈箱結構合理,金屬構件經防腐處理,防雨防塵,電器元件耐久可靠,檢修方便。
1968 年,聯(lián)合國公布《道路交通和道路標志、信號協(xié)定》作為各國制定交通標志的基礎。從此各國的交通標志在分類、形狀、顏色、圖案等方面逐漸向國際統(tǒng)一的方向發(fā)展。伴隨著機動車的普及和道路發(fā)展,越來越多的國家和政府意識到了交通標志標線的重要作用,在一些發(fā)達國家的帶領和推動下,利用這些簡單的交通控制設施,實現了交通與管理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同時,在歐盟、聯(lián)合國等國際組織的努力推動下,越來越多的國家加入了國際道路交通標志、信號的統(tǒng)一運動中,想方設法為實現國際便利交通,進行新的嘗試。
道路交通標志是顯示交通法規(guī)及道路信息的圖形符號,它可使交通法規(guī)得到形象、具體、簡明的表達,同時還表達了難以用文字描述的內容,用以管理交通、指示行車方向以保證道路暢通與行車的設施。適用于公路、城市道路以及一切專用公路,具有法令的性質,車輛、行人都必須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