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油是指那些從原油中提純出來的或者是合成的,經過使用而被物理或者化學雜質污染的油。簡單說,廢油如其名,就是那些源于石油或者合成油,已經被使用過的油。
在通常使用期間,雜質如灰塵、金屬屑、水或者化學物質可能和油混在一起。已被用做潤滑油,液壓機液體,傳熱液體,浮力液體和其它類似目的的油都可以認為是廢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廢礦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不具有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的企業(yè)及個人不得私自收集、貯存、處理處置廢礦物油。同時,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guī)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所謂廢機油,一是指機油在使用中混入了水分、灰塵、其他雜油和機件磨損產生的金屬粉末等雜質,導致顏色變黑,粘度增大。
二是指機油逐漸變質,生成了有機酸、膠質和瀝青狀物質。
廢機油的再生,就是用沉降、蒸餾、酸洗、堿洗、過濾等方法除去機油里的雜質,是有毒的物質,屬于國家標注的固體危險廢物。廢機油嚴禁隨意買賣,應該交由有資質的廢油處理企業(yè)來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廢機油、柴油、重油等均屬于國家規(guī)定的危險廢物。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置危險廢物。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由省級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對變壓器油的性能通常有以下要求:
(1) 變壓器油密度盡量小,以便于油中水分和雜質沉淀。
(2) 粘度要適中,太大會影響對流散熱,太小又會降低閃點。
(3) 閃點應盡量高,一般不應低于136℃。
(4) 凝固點應盡量低。
(5) 酸、堿、硫、灰分等雜質含量越低越好,以盡量避免它們對絕緣材料、導線、油箱等的腐蝕。
(6) 氧化程度不能太高。氧化程度通常用酸價表示,它指吸收1克油中的游離酸所需的氫氧化鉀量(毫克)。
(7) 安定度不應太低,安定度通常用酸價試驗的沉淀物表示,它代表油抗老化的能力
廢油的來源
機械企業(yè)廢油主要產生于機械產品加工過程的清洗、潤滑、冷卻及產品的熱處理,機械裝備與設備運轉、傳動過程中,這些油類若能加以回收,就可以大幅度降低排入下水管道的油類含量,減輕對后續(xù)處理的技術難度,同時對廢油加以回收利用可以產生可觀的經濟效益。
廢油的回收管理必須根據廢油的來源、種類、性質加以回收方能取得較好的效果。同時要達到環(huán)保排放標準必須以先進治理手段作為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