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在夫妻協(xié)議離婚時,雙方簽署離婚析產協(xié)議的情況非常普遍,這種友好和平分手的做法值得提倡,因為它避免了分手時的爭吵打鬧。但是,離婚析產不是個小問題。
首先,應當厘清兩人的財產關系,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共同財產要區(qū)分清楚。根據(jù)《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有關規(guī)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貸款購買不動產,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離婚時如果協(xié)議不成,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并負責還貸。雙方婚后共同還貸及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其次,盡可能細致地形成書面文件,雙方簽字畫押,以避免發(fā)生在完成離婚和財產分割后再要追加分割財產的情況。否則,不但耗費更多的時間、精力和財力,而且分手時殘存的一點溫情也會蕩然無存。
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的處理原則:
《婚姻法》第39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有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決,同時,也考慮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可以有所差別。
離婚訴訟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離婚訴狀應提交其提起離婚訴訟理由成立的證據(jù),即原告負有舉證責任,這一規(guī)定是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做出的,離婚訴訟的原告應提供如下證據(jù):
(1)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jù)。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yǎng)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2)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有財產的數(shù)額、范圍的證據(jù)。如:工資、獎金、生產經(jīng)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并出具清單,清單中應注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4)女撫育費的數(shù)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5)求婚姻損害賠償?shù)淖C據(jù)等等。
如果舉不出證據(jù)或證據(jù)不足等,應承擔不利判決的后果。
對于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預售合同的買受人為該方且產權證登記在該方名下的,無論該房是按揭貸款購買還是一次性付款購買,均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但也有例外,一方婚前購買房屋,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如果另一方有證據(jù)證明該房屋是在雙方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資購買,僅名義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