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監(jiān)管部門沒收了一批過期食品和無中文標識的食品,打算做集中銷毀,特此提出如下幾個問題:
1、如果要集中銷毀,法律依據(jù)是什么?(說明一下:《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因停止生產經營、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場的不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處置措施。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處置不食品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依法處置不食品。由此來看,食品要銷毀的話,應該由食品生產經營者來銷毀,并未提及由監(jiān)管部門集中銷毀。)
如果可以集中銷毀,應該以什么樣的程序進行?對當事人是否應該下達相關的文書(下什么文書)?集中銷毀的場所是自己隨便選擇一個還是必須指定或由專業(yè)的銷毀公司來操作?
2、對無中文標簽的食品,假如當事人把該食品送檢后得出檢驗結論,該產品質量是合格的,無質量問題,僅僅是因為無中文標簽與說明,請求返還該產品,請問是否可以?
(說明一下:當事人提出此要求的依據(jù)是《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對因標簽、標識等不符合食品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可以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的情況下繼續(xù)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