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4月6日,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泗政發(fā)[2011]15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yè)局片區(qū)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qū)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其征收補償方案規(guī)定,選擇貨幣補償?shù)模徽魇罩鞣堪凑赵摰貕K多層產權調換安置房的優(yōu)惠價格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補償面積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資,超出10平方米以內的按優(yōu)惠價結算房價,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場價格結算房價;被征收主房面積大于安置房面積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優(yōu)惠價增加300元/m2標準給予貨幣補償。原告孔慶豐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圍內,其不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二)裁判結果
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guī)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jù)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qū)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本案中,優(yōu)惠價格顯然低于市場價格,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格也明顯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資購買價格。該征收補償方案的規(guī)定對被征收人顯失公平,違反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故判決:撤銷被告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的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原則,應貫穿于房屋征收與補償全過程。無論有關征收決定還是補償決定的訴訟,人民法院都要堅持程序審查與實體審查相結合,一旦發(fā)現(xiàn)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明顯低于法定的“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即便對于影響面大、涉及人數(shù)眾多的征收決定,該確認違法的要堅決確認違法,該撤銷的要堅決撤銷,以有力地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權益[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