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優(yōu)先追償權法
指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后,有向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在一般情況下,保證人只有在清償了其擔保的債權后,才可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保證人也可以預先行使迫償權。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法律之所以作這樣的規(guī)定,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仍對債權人負有保證清償?shù)牧x務。如果保證人不預先追償,等破產財產被分割完畢后,就會失去追償對象,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