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guī)定。仲裁統(tǒng)一實行或裁或審、一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訴訟法
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復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訴訟的優(yōu)勢表現在:1.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終的、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的解決方式。2.訴訟時限受法律的嚴格限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立案后,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也可延長6個月;不服審判決的,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審裁定的,當事人須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案件的二審審理期限為3個月。法院判決后立即發(fā)給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