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出口的數目,不應少于兩個。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設一個:
一、甲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10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5人;
二、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15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10人;
三、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25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20人;
四、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400m2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30人;
注:本條和本規(guī)范有關條文規(guī)定的每層面積均指每層建筑面積。
廠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出口的數目,不應少于兩個。但使用面積不超過50m2且人數不超過15人時可設一個。
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墻隔成幾個防火分區(qū)時,每個防火分區(qū)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分區(qū)的防火門作為第二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qū)必須有一個直通室外的出口。
廠房內遠工作地點到外部出口或樓梯的距離,不應超過表3.5.3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