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再加工證明(中檢加簽/認證)
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地區(qū)或區(qū)域性組織達成的協議,國家質檢總局授權香港中國檢驗有限公司(下稱香港中檢公司)對我國經香港轉口的出口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證機構簽發(fā)的原產地在官方聲明欄加簽未再加工證明。申請人在領到檢驗檢疫局簽發(fā)的FORM A 證書后,可向香港中國檢驗有限公司簽證服務部提出申請。
未再加工證明的內容
2.1 未再加工證明的中文為:茲證明該證書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轉運期間未進行任何加工。英文為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E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
2.2 該聲明加注在已簽發(fā)的原產地證的官方聲明欄,加蓋香港中檢公司或澳門中檢公司的印章,簽署人手簽并注明加簽日期。
2.3 特殊情況,香港中檢公司也可以簽發(fā)單獨的未再加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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